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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金某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2099号原告:金某,男,1987年1月4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孙某,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金某与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金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判员  孙玉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