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蔡慧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刑初357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慧,女,汉族,1975年5月12日出生。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慧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慧于2016年6月18日21时许,在本市武昌区顺民大厦10楼,参加玖琳凯(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阅马场店产品营销会时,趁同事阳某上台发言之机,盗走阳某放在原来桌位上的苹果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600元)。被告人蔡慧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被盗手机已经追回并发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慧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当庭建议对其在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之间量刑,可单处罚金。被告人蔡慧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慧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慧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陈 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杜晓婉书 记 员 徐恺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