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4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邬继军、三洲燃气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继军,三洲燃气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4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邬继军,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三洲燃气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良岗工业园工信大道,组织机构代码:05882544-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邬继军与被执行人三洲燃气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924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望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金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