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03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明华与福建大地通物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华,福建大地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793号原告:陈明华,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莆田市城厢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国松(特别代理),男,195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莆田市城厢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告:福建大地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经济城3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587517075N。法定代表人:高剑东。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君、朱国森(特别代理),福建佘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陈明华与被告福建大地通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陈明华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明华以本案纠纷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为由申请撤回对福建大地通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明华撤诉。案件受理费701元,减半收取计350.5元,由陈明华负担。审 判 长  林丽勇人民陪审员  郭丽宇人民陪审员  俞映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双燕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