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杜元东与步利、陶广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元东,步利,陶广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171号原告:杜元东,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广明,淮北市辰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步利,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陶广利,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杜元东与被告步利、陶广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尹书华代理审判员 张方娴人民陪审员 张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永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