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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初5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西张村村民委员会与张修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西张村村民委员会,张修臣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5504号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西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张明山,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东、房爱静,均系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修臣,男,195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西张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修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西张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西张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撤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西张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西张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窦希梅人民陪审员  张炳华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