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2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刘织昌与黄耀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织昌,黄耀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2490号原告:刘织昌,男,汉族,1989年9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俊谦,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耀南,男,汉族,1983年7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刘织昌诉被告黄耀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毛宇翔人民陪审员 李爱君人民陪审员 王宇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鸿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