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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2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刘织昌与黄耀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织昌,黄耀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2490号原告:刘织昌,男,汉族,1989年9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俊谦,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耀南,男,汉族,1983年7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刘织昌诉被告黄耀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毛宇翔人民陪审员  李爱君人民陪审员  王宇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鸿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