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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2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唐新福与七台河市风源酱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新福,台河市风源酱菜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2执147号申请人:唐新福,男,1967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本市茄子河区铁东煤矿1组。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风源酱菜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兆友,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唐新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风源酱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2月15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02月22日向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风源酱菜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唐新福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风源酱菜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04月14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风源酱菜食品有限公司从2017年5月份开始每两个月给付申请人唐新福1,000.00元,至案件款5,336.00元给付完毕止。二、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尹凤岐代理审判员 : 杨 柳代理审判员 :姜飞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