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邢凤新诉被告李文龙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凤新,李文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1426号原告邢凤新,女,1978年5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沙海镇。被告李文龙,男,1977年8月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沙海镇。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邢凤新诉被告李文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案正在审理中,现原告邢凤新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邢凤新负担。审判员 陈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