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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邢凤新诉被告李文龙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凤新,李文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1426号原告邢凤新,女,1978年5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沙海镇。被告李文龙,男,1977年8月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沙海镇。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邢凤新诉被告李文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案正在审理中,现原告邢凤新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邢凤新负担。审判员  陈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