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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1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杨明与范中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范中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21执179号申请执行人:杨明,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东至县。被执行人:范中友,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6)皖1721民初221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范中友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范中友财产或收入人民币780000元以及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诉讼费、执行费。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许 方审判员 周玉雪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焱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