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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81行审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铁力市国土资源局与赵祥红非诉行政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铁力市国土资源局,赵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781行审7号申请人铁力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赵亮,局长。被申请人赵祥红,女,1976年12月18日出生,住铁力市。申请人铁力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铁国土资征﹝2016﹞003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赵祥红在铁力市2016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中,未按照铁力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8日发布的征地公告(铁政征告字﹝2016﹞3号)及2016年8月25日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铁政征补告字﹝2016﹞3号)的规定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领取相应的补偿费用、拒不交出房屋及附属设施占地总面积188.25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此,我机关已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交出土地的决定,并于2016年9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申请人要求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铁国土资征﹝2016﹞003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准予执行。审判员  祖国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