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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2民初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梁长安与史跃占、任永占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长安,史跃占,任永占,河北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2民初17号之一原告:梁长安,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被告:史跃占,男,汉族,农民,住保定市清苑区。委托代理人:马书林,清苑区方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永占,男,汉族,农民,住保定市清苑区。被告:河北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琅瑚街17号楼。法定代表人:马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长安与被告史跃占、任永占、河北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长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7元,由原告梁长安负担。审判长  孟雁同审判员  王 东审判员  张克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静书记员  XX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