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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1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罗石头、邓春莲与伍革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石头,邓春莲,伍革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1执780号申请执行人罗石头,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祁阳县。申请执行人邓春莲,女,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祁阳县。被执行人伍革制,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祁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石头、邓春莲与被执行人伍革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除己执行到位标的款56740元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永中法民一终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蒋鹏飞审判员  柳 林审判员  石国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