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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财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运成、刘艳开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运成,刘艳开,刘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财保82号申请人:刘运成,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申请人:刘艳开,男,198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申请人:刘艳平,男,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申请人刘运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的位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市)海王路346号海怡嘉园3号楼2单元1902室房产一处,保全金额88万元。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担保物为担保人逄蕾的位于青岛市胶南市康大世纪新村1号房屋一处(权证字号:房权证私字第××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要求。为确保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位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市)海王路346号海怡嘉园3号楼2单元1902室房产一处。查封担保人逄蕾的位于青岛市胶南市康大世纪新村1号房屋一处(权证字号:房权证私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刘文杰审判员  庄美兰审判员  韩福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保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