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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陈平与方晓明、巴东县乾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方晓明,巴东县乾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02民初186号原告陈平,男,1980年6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房县。委托代理人熊伟,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晓明,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住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被告巴东县乾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野三关镇育澜小区B栋105室。法定代表人程银锁,该公司经理。原告陈平与被告方晓明、巴东县乾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峰置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3月24日依法由审判员左树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平之委托代理人熊伟,被告方晓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乾峰置业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平诉称,2013年10月24日,方晓明与陈平签署《借款协议》,约定由方晓明向陈平借款1000000元,月息2%,借款期限自2013年10月25日至2014年6月30日止,借款到期后,方晓明未能如约还款的,陈平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方晓明承担。乾峰置业公司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协议同时约定,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在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陈平依协议向方晓明名下的账户转账1000000元。方晓明在借款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方晓明、乾峰置业公司偿还陈平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2、方晓明、乾峰置业公司支付陈平借款利息611506元(1000000元本金,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暂计算至2017年1月15日),并支付从2017年1月15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向陈平支付利息。3、陈平、乾峰置业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由方晓明承担。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陈平、乾峰置业公司承担。被告方晓明辩称,借款由来是双方在巴东野三关有一个房地产开发,本人是接双方消防工程的,接了之后承诺在多长时间内签订合同,签订之后进入施工。工程这部分房子基本上建完了,消防只完成了600000元,合同额是2000000元的消防工程,实际上我们陆续支付了640000元,有一个保证金,但是只是口头的。现在没有如期还款,借款是真实存在的,昨天也电话沟通了,本来还在合作,不是单纯的借贷关系,希望在法院的主持下协调,后面工程还要搞,现在工程是停滞状态。诉求是610000元利息,当时双方商量了利息额的,有书面协议,只是过了那个时间,没有如期支付到位,本人希望双方还是协商。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4日,陈平(乙方)与方晓明(甲方)、乾峰置业公司(丙方)、武汉某公司(丁方)签订《协议书》,约定:1、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乙方应予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将借款本金支付给甲方,甲方向乙方出具借款借据。2、借款期间,甲方按照月利率2%向乙方支付利息。3、借款期限从2013年10月25日至2014年6月30日止。丙方为甲方向乙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4、担保期间为二年,自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开始计算。若甲方未偿还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乙方有权要求丙方无条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与甲方连带清偿所有债务;5、丙方保证于2013年12月26日前与丁方签订《消防、安防工程施工合同》,经丙方开发的位于恩施州某项目的消费及安防工程发包给丁方。同时,乙方免除甲方借款期间的借款利息。丁方负责在丙、丁双方约定就上述《工程施工图纸》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核;6、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均由甲方承担等。该协议有陈平和方晓明的签名,乾峰置业公司和武汉广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加盖公司的公章。同年10月28日,陈平通过银行转账向方晓明名下账户转账1000000元。方晓明向陈平出具收取1000000元《收条》一份。2016年9月29日,陈平(乙方)与方晓明(甲方)、乾峰置业公司(丙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甲、乙、丙三方就甲方于2013年10月24日向乙方借款如何清偿欠款达成协议:1、2013年10月25日至2014年6月30日之间的借款利息,由乙方对甲、丙方予以免除。2、若甲、丙双方能2016年12月30日前还款1250000元(即本金1000000元+利息250000元,每个月30日前最低还款400000元),乙方同意对于2014年6月30日至2016年9月15日期间的利息531287元,乙方只收取其中的250000元,余下利息乙方承诺对甲、丙双方予以免除。3、若甲、丙双方不能依照本协议第二款约定按时按金额还款的,乙方可以丙方所施工建设项目的住宅以每平方米1800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直至转让房屋价值与甲丙方下欠乙方的全部债权价值相等,用以抵消甲丙双方所下欠乙方的全部借款本息,上述房屋可由乙方自行选择楼层,户型。丙方保证所抵房屋已收取《房屋销售许可证》,并拥有上述项目全部之所有权。4、本协议为甲乙丙三方在2013年10月24日签署的协议的补充协议,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等。次日,方晓明向陈平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本人方晓明于2013年12月28日向陈平银行转账借款1000000元(大写:壹佰0000元整),约定月息2%结算。本人方晓明承诺于2016年12月31日前还款。原欠条作废。2014年6月30日以后计算利息。”该《欠条》上加盖有乾峰置业公司的公章,注明:作为2016年9月29日签订做《还款协议》之附件。方晓明和乾峰置业公司至今未偿还陈平该笔借款。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1月15日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月息2%计算的利息为610000元(1000000元×2%×30.5个月)。同时查明,2017年1月13日,陈平(甲方)与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本所熊伟律师作为甲方与方晓明、巴东县乾峰置业公司纠纷案件的一审代理人;律师代理费30000元,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等。陈平已依约向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审理中,经陈平申请,本院依法冻结方晓明、乾峰置业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上述事实,有《协议书》、收条、《还款协议》、转账凭证、《欠条》、《委托代理合同》,当事人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陈平与方晓明、乾峰置业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以及《还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方晓明依协议收取陈平的借款未依约还款应承担偿还责任和违约责任。乾峰置业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应对方晓明的借款本金、利息及陈平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陈平要求双方共同偿还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更正。陈平与方晓明、乾峰置业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约定陈平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方晓明承担,乾峰置业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陈平主张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代理费由方晓明和乾峰置业公司承担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方晓明在答辩中称对借款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有合作的成分在其中,与其在本案中向陈平出具的《欠条》和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不相符,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晓明偿还原告陈平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并从2017年1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二、被告方晓明偿还原告陈平借款利息610000元。三、被告方晓明偿还原告陈平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四、被告巴东县乾峰置业有限公司对以上被告方晓明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述判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7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787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方晓明负担,被告巴东县乾峰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方晓明应负担的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左树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楠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