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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行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潘杰敏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杰敏,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15行初190号原告潘杰敏。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吴伟平。原告潘杰敏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其他行政处罚一案,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杰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杰敏负担。审 判 长  倪红霞审 判 员  冯 祥人民陪审员  黄文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