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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9执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谢成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成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29执1290号被执行人谢成时,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谢成时犯诈骗罪一案,本院(2014)泽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谢成时应支付罚金5000元。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2016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谢成时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限制其高消费。2、2016年11月16日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送达了执行决定书。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与实地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谢成时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股权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余额较小,无执行价值。4、2016年11月21日本院委托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谢成时住所地茂名市茂港区的财产进行调查,但茂港区人民法院并未回复结果。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标的为5000元。本院认为,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泽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待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爱军审判员  朱金平审判员  王贵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凡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