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5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姜吉祥、范美丽与王加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吉祥,范美丽,王加考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5827号原告:姜吉祥,男,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范美丽,女,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王加考,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宓士好,灌云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姜吉祥、范美丽与被告王加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姜吉祥、范美丽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吉祥、范美丽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姜吉祥、范美丽负担。审 判 长 宋敏捷代理审判员 钱 永人民陪审员 陈红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 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