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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5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姜吉祥、范美丽与王加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吉祥,范美丽,王加考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5827号原告:姜吉祥,男,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范美丽,女,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王加考,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宓士好,灌云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姜吉祥、范美丽与被告王加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姜吉祥、范美丽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吉祥、范美丽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姜吉祥、范美丽负担。审 判 长  宋敏捷代理审判员  钱 永人民陪审员  陈红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 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