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张春宇张春涛张跃海沈阳铁路局沈阳铁路局四平工务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宇,张跃海,张春涛,沈阳铁路局,沈阳铁路局四平工务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民初732号原告:张春宇,男,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原告:张跃海,男,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原告:张春涛,男,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沈阳铁路局法定代表人:张海涛,局长。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号。被告:沈阳铁路局四平工务段。负责人:乔连军。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二马路天桥下。原告张春宇、张跃海、张春涛与被告沈阳铁路局、沈阳铁路局四平工务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张春宇、张跃海、张春涛诉称,2016年12月21日17时01分,于宪荣骑自行车下班经过四梅线铁路无人看守道口时,被由HXN3B-0079号机车牵引正在运行中调车车辆撞击造成死亡。原告经与四平车主相关部门协商赔偿事宜,被告知到法院起诉,故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万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沈阳铁路局、沈阳铁路局四平工务段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八项的规定,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应由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八项的规定“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长春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沈阳铁路局、沈阳铁路局四平工务段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宏审判员 石立军审判员 郝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学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