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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民辖终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德元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德元,重庆杰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辖终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捍卫路8号。法定代表人:徐国庆,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德元,男,1962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昆明市西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杰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望江路88号法定代表人:雷洪波,职务:经理上诉人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德元、原审被告重庆杰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2016)云2528民初8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和法律关系,故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没有事实依据,是滥用诉讼权利。与被上诉人李德元发生业务关系的是重庆市杰冠建筑有限公司,而该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2016)云2528民初8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到上诉人住所地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对案件定性,依法裁定将本案进行移送。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位于云南省元阳县境内,因此,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和法律关系,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本院对此不予审查。综上,上诉人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为芬审判员  何玉琼审判员  张 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丁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