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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5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729杨天才申请执行瓮安县袁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天才,瓮安县袁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729号申请执行人杨天才,男,1968年4月25���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被执行人瓮安县袁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瓮安县。法定代表人黎忠祥,男,系该公司董事长。瓮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的瓮劳人仲调字(2017)第6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瓮安县袁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杨天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0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给付义务,被执行人瓮安县袁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杨天才13860.00元后,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瓮安县袁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差欠申请��行人杨天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140.00元,被执行人瓮安县袁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人自愿在2019年4月30日之前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20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杨天才表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意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天才与被执行人瓮安县袁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2725执72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文忠审判员  杨桥生审判员  杨俊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饶承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