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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某与秦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秦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1202民初1444号原告:吴某,女,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幼师,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告:秦某1,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原告吴某与被告秦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秦某2由原告抚养,由原告、被告各承担一半的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领取结婚证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秦某2。原告对被告婚前认识不深,婚后才知被告有多年的吸毒史。原告看在小孩份上,一直希望被告能改过自新,但被告婚后大多时间游手好闲,基本没有正常的经济来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为买大货车做生意,先后向原告家人及亲戚借款150000元,于2016年5月1日偿还50000元后,尚欠原告家人及亲戚100000元。被告对家庭和子女不管不顾,没有尽到一个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并公然在外面搞婚外情。原告认为,被告对婚姻的态度极为恶劣,无法预期共同生活,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秦某1辩称,我同意离婚;女儿由我抚养,我不要原告承担抚养费;我欠她们家的钱拿欠条来我认账;无共同财产分割;我这边欠的债务我去偿还,她的债务由她偿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吴某、被告秦某1自愿离婚。二、婚生女秦某2由被告秦某1抚养成人,被告秦某1不要求原告吴某承担抚养费用。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主。被告秦某1抚养小孩期间,原告吴某享有合理探望权,被告秦某1予以配合。三、被告秦某1同意在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吴某亲属欠款合计25000元。原、被告双方其他各自的债权债务由其各自承担与享有。该纠纷一次性了结。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小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