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民终4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范正华与张雷、姜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雷,姜南,范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46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雷,男,1982年9月9日生,汉族,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建军,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宝娟,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南,男,1987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新沂市高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正华,男,1960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靖(系范正华之子),男,198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恒达,新沂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雷、姜南因与被上诉人范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6)苏0381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涉案2009年4月25日借据中显示借款人为张雷,但没有出借人姓名,虽然范正华以该借据主张权利,但因张雷提出异议,认为其系与范靖之间就涉案借据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本案应从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产生借贷合意、资金来源、款项交付、是否存在归还借款等情节进行审查,以确定双方之间是否为真实借贷关系;二、涉案借据借款期限原为30天,之后系范正华添加“6”,形成630天,该添加行为系范靖个人行为还是范正华与张雷双方之间行为,另外担保人姜南对该添加行为是否书面予以认可均应查明。三、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对本案中张雷、姜南提出的诉讼时效或担保期间再予确定。综上,一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沂市人民法院(2016)苏0381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沂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2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姜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2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秦国渠审判员 韩 军审判员 周美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