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财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艳与被申请人倪永良、冉晓红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艳,倪永良,冉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财保99号申请人:李艳,女,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申请人:倪永良,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申请人:冉晓红,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申请人李艳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冉晓红、倪永良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大邑县XX路XX幢一单元一楼二号房屋予以查封;担保人李艳、冉晓旭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XX路XX号19栋2单元1层101号(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号、遂东区国用(2012)第XX号)房屋为该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冉晓红、倪永良所有的四川省大邑县XX路XX幢一单元一楼二号房屋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李艳、冉晓旭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XX路XX号19栋2单元1层101号(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号、遂东区国用(2012)第XX号)房屋予以查封。对以上房屋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本院未解封前,不得变卖、转让、毁损和设定其它权利负担等。以上查封财产的金额以人民币40000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李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晓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