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5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胜平与淄博景德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平,淄博景德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5142号原告陈胜平,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仙女山镇。被告淄博景德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310366278Y。法定代表人张静哲,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胜平与被告淄博景德东电子上午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胜平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胜平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胜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交纳1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胜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显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利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