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83执39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纪如、董林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纪如,董林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39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纪如。被执行人董林松。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张纪如与被执行人董林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3民初661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董林松支付执行款287285.67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现已履行50000元。本案立案后,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材料。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查封被执行人投资在桐乡市志诚织造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两个银行账号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约谈双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并签订和解协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就执行情况及案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了告知,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智伟审  判  员 李永华代理 审 判员 金斌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孙少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