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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271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辛占虎与兰州迪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占虎,兰州迪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71民初1012号原告:辛占虎,男,汉族。被告:兰州迪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170号。法定代表人:王习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英,该公司职工。原告辛占虎与被告兰州迪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辛占虎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占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占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辛占虎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 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桃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