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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铜陵井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陈亚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井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亚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706民初297号原告:铜陵井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南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4733010767N。法定代表人:佘艮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文英,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仁姐,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亚平,男,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原告铜陵井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井湖物业公司)与被告陈亚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井湖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文英、曹仁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亚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井湖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亚平向井湖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2848.50元(物业费计算周期:2012年8月8日至2017年2月7日,4.5个年度计算);2、判令陈亚平立即向井湖物业公司支付逾期利息379.80元(利息:633元/年×6%×4年+633元×6%×3年+633元×6%×2年+633元×6%=379.80元,自2012年8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均计算至2016年8月7日);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陈亚平承担。事实和理由:井湖物业公司与陈亚平于2010年8月就凤凰城小区物业服务达成《物业服务协议》,约定陈亚平居住的凤凰城小区XX栋XXX室楼房建筑面积87.94平方米,由井湖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费标准为多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60元,物业费每年交纳一次,按先交后用的原则,交纳时间为每年8月8日前。协议签订后,井湖物业公司按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而陈亚平自2012年8月8日起拖欠物业费至今。经井湖物业公司多次催缴,陈亚平仍拒绝交纳,故起诉。陈亚平未提交书面答辩,也未向法庭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亚平系凤凰城B区原XX栋(现变更为XX栋)XXX室业主。2010年8月8日,井湖物业公司与陈亚平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物业名称为凤凰城小区B区XX幢XXX室,建筑面积88平方米,房屋类型为住宅;陈亚平第一次交费时间为每年8月8日前;收费标准为多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60元;陈亚平违反协议,不按照约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井湖物业公司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或滞纳金,有权要求陈亚平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额的支付滞纳金(应缴额的千分之二)。该合同还对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标准和双方权利义务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井湖物业公司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陈亚平自2012年8月8日起至2017年2月7日欠交物业费,依据井湖物业公司诉称的建筑面积87.94平方米,按每月每平方米0.60元计算,陈亚平欠交的物业费金额为2849.26元。本院认为,井湖物业公司与陈亚平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井湖物业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陈亚平拖欠物业费2849.26元的行为损害了井湖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现井湖物业公司诉请要求陈亚平支付物业费2848.50元符合双方协议约定,也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井湖物业公司要求陈亚平对欠交的物业费中2012年8月8日至2016年8月7日四年的物业费,按年利率6%的标准,截止2016年8月7日按年度分段计算逾期利息损失,未超出双方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范围,也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对井湖物业公司要求陈亚平支付逾期利息379.8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陈亚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亚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铜陵井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费2848.50元和逾期利息379.8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亚平负担(该部分款项原告铜陵井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被告陈亚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 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丹妮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