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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执异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双才、张艳霞与韩金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双才,张艳霞,韩金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异19号异议人:王双才,男,汉族,1964年10月10日出生,住义马市。申请执行人:张艳霞,女,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韩金婷,女,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本院在办理张艳霞申请执行韩金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双才对本院冻结韩金婷工资卡账号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立案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2016年6月18日被执行人韩金婷向异议人王双才借款15万元,同时,韩金婷用其工资卡作抵押,后又多次向异议人借款,2016年4月15日韩金婷重新向异议人打了借条,并重新写了抵押担保书,其工资卡仍然作为抵押物存放在异议人处,异议人一直开着她的工资,每月给韩金婷500元生活费,2016年12月份异议人去开工资时得知该工资卡被贵院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受抵押权、质押权或者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者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现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义马市人民法院解除对该账户的查封。为证明上述事实,异议人提供了以下证据:借条及抵押保证书复印件一份。本院查明:张艳霞申请执行韩金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12月21日义马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281执602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金婷银行存款8050元。2016年12月22日我院冻结韩金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0×××27。本院认为:抵押物是债务人保证其完全履行债务所提供担保的财产,那么该财产应该具有交换价值和可让与性,本案中,工资卡本身并不具有交换价值,并且是以特定人为对象提供劳务的债权,不具有让与性,因而不符合设立抵押权的条件,所以工资卡并不能作为权利进行抵押。故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王双才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义马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代审 判长  杜 娟人民陪审员  李莎莎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钱耀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