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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民初5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建民与周鲁锋、临沂市华瑞顺翔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民,周鲁锋,临沂市华瑞顺翔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5864号原告:李建民,男,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祖峰,男,汉族,昌乐蓝光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萍,女,汉族,苍山向城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周鲁锋,男,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亮,山东一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市华瑞顺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县城南环路中段路北。法定代表人:李凤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法升,男,汉族,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浩龙,汉族,职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源路**号。负责人:李连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彬彬,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文娟,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建民与被告周鲁锋、临沂市华瑞顺翔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临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李建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65000元(贰拾陆万伍仟元整);2、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14日17时43分,受害人孟庆禄驾驶鲁V×××××(鲁G57**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搭乘受害人孟庆瑞一行两人,由北向南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南段1481KM+481M处,因酒后、超速驾驶,致使所有车辆与货箱尾部反光标识不符合技术标准因交通拥堵正常停车的由被告周鲁锋驾驶的鲁Q×××××(鲁Q0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造成受害人孟庆禄、孟庆瑞当场死亡、两车及所载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根据湖南省高速公路交警大队长沙支队认定,受害人孟庆禄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周鲁锋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为第一被告所驾驶车辆注册车主为第二被告,且该车辆已在第三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商业险,所以被列为共同被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建民为鲁V×××××(鲁G57**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长沙支队水渡河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鲁V×××××(鲁G57**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所有人为董春光、冯长明。原告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鲁V×××××(鲁G57**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所有人,故原告李建民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建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秀荣代理审判员  刘志茹人民陪审员  张凤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祥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