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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执2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车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华孝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车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华孝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8执2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杭州车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通江路251号江锦国际大厦1806室,组织机构代码:MA27XJDB1。法定代表人吴胜。被执行人华孝峰,男,1978年7月5日出生,住浙江富阳市。本院(2017)浙0108民初4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华孝峰名下车牌号为浙A×××××汽车。买受人谢高锋(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43600元竞得,签定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已付清全部拍卖价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华孝峰名下车牌号为浙A×××××汽车归买受人谢高锋(身份证号码)所有,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谢高锋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谢高锋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明雷执行员  陈 波执行员  马纯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虞浙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