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1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冯天佑与戴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天佑,戴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1民初697号原告:冯天佑,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被告:戴展,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原告冯天佑与被告戴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天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天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泡沫款665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从2015年开始从原告处购买工程泡沫,直到2017年初被告仍欠原告泡沫款66500元。2017年2��17日被告向原告书写欠条,并承诺2017年2月22日还清。时至今日,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拒绝给付,无奈,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戴展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被告戴展于2017年2月17日所打欠条证明自己的主张。本院对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的事实,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戴展欠原告冯天佑货款66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偿还。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冯天佑货款665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2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2元,减半收取731元,诉讼保全费690元,由被告戴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朝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姿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