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1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广东省建筑构件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与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省建筑构件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1844号原告:广东省建筑构件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319号保利中誉广场1101。负责人:何志勇。委托代理人:刘斌、续壬壬,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华融大厦12楼02。法定代表人:林学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广东省建筑构件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东省建筑构件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省建筑构件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27元,减半收取4713.5元,由原告广东省建筑构件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华理审判员 李常明审判员 杨丽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绮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