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5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诉王立坤、王凤军、王洪波、李丽伟、王凤臣、王立娜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王立坤,王凤军,王洪波,李丽伟,王凤臣,王立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5民初348号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红城国际商服B#4-8号。主要负责人:金文旭,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希臣,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系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职工,住大庆市红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前,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系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职工,住大庆市红岗区。被告:王立坤,女,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被告:王凤军,男,195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被告:王洪波,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被告:李丽伟,女,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被告:王凤臣,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被告:王立娜,女,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与被告王立坤、王凤军、王洪波、李丽伟、王凤臣、王立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立坤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利息及罚息17978.40元,本息合计47978.4元;2.判令被告王立坤偿还自2011年12月26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其余利息按照合同规定计算至本金还完为止;3.判令被告王洪波、李丽伟、王凤臣、王立娜、王凤军承担连带责任;4.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2月2日,被告王立坤与原告签订《农户最高额互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王立坤向原告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为月利率9.9‰,逾期还款的利息按月利率14.85‰计算。同日,被告王立坤在《农户最高额互保借款合同》上签字并确认合同的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如期发放了贷款。现第一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尚欠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31985.6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起诉状列写的被告住所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并没有补正新的住所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 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辛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