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2民终2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上海墨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福春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墨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福春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民终24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墨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马晓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荟文,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福春,女,195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蛟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慧,上海巨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潮,上海巨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墨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墨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福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9民初23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墨果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墨果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刘福春在一审时自认其长期居住北京,故全权委托中介代为处理上海市临平路XXX号第二座名义2907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出租事宜,故墨果公司通过中介签署合同并取得房屋相关材料合理、正当。刘福春也自认将系争房屋钥匙交由上海的朋友代为管理,故墨果公司出于诚信,基于刘福春朋友提供了正确的房屋产权资料及房屋钥匙,而未强制要求书面委托材料。合同签订后,墨果公司先后七次通过公司股东的银行账户向刘福春支付租金,租金支付方式与合同约定并不吻合,但刘福春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因此刘福春应明知合同签署的相对方是墨果公司。另外,刘福春将系争房屋的水电切断,而墨果公司本着遵守合同约定并尝试协商解决纠纷的前提下继续支付租金至刘福春将房屋再次出租,一审法院以墨果公司此支付租金的行为与常理不符并作出判决,严重损害了墨果公司的合法权益。墨果公司的员工戴杰曾用微信将《上海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的图片发送给刘福春女儿高艳红,因此刘福春应知晓该委托代理合同的存在。刘福春辩称:对墨果公司的陈述不予认可。刘福春从未与墨果公司签订过任何合同,也未委托过他人签订合同。由于刘福春不住上海,故曾要求中原地产(中介公司)将系争房屋对外出租。之后,中介公司业务员称已找到租客,是某公司高管名叫戴杰,其独自居住;于是,刘福春通过传真的方式与中介公司及戴杰签订了三方租赁合同(合同传真件过来时已有中介公司及戴杰的签字盖章,刘福春签完后将合同及银行卡复印件再传真回去)。因此,刘福春一直认为系争房屋是出租给戴杰居住。2016年1月,刘福春来上海,发现系争房屋已被重新分割成四个房间,分别出租给几户家庭。刘福春赶紧联系中介公司,业务员支支吾吾没有交代清楚。后通过小区物业才得知,墨果公司在小区内有多起类似群租的行为被其他业主投诉,出于安全考虑物业对系争房屋进行了断水断电。墨果公司与其员工恶意串通,在刘福春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刘福春签名,擅自更改房屋结构并分割群租。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予以维持。墨果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墨果公司、刘福春签订的《上海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于2016年1月11日解除;2、刘福春返还租赁保证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800元、保底租金36,540元;3、刘福春赔偿损失45,753.99元(包括中介费1,624元、租金损失9,750元、支付租客违约金7,750元、住宿费1,008元、装修费23,512.71元、宽带网络费1,909.28元、房屋保险费2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系争房屋产权人为刘福春。2015年1月16日至2016年4月12日,刘福春名下招商银行账户内陆续收到系争房屋的租金等款项。2015年1月21日,墨果公司通过银行转账1,624元给收款人“汪磊弟”,付款用途一栏载明“中介服务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中介服务所属期限:2015-1-20至2019-1-19。一审法院审理中,经询问,墨果公司表示:1、本案中涉及的所有合同(包括《上海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合同附件、与租客所签的合同)上“刘福春”的签名非刘福春本人所签,而是刘福春委托的人所签,至于受委托的是谁、如何签的合同,由于墨果公司经办人戴杰已离职故无法查证。2、墨果公司未与中原地产(中介公司)签过居间协议,至于将中介费打入中原地产(中介公司)业务员个人账户是为了节省费用。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刘福春对涉及的所有合同(包括《上海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合同附件、与租客所签的合同)均不予认可,认为从未与墨果公司发生过租赁关系;而墨果公司表示,所有合同上“刘福春”的签名确实非刘福春本人所签,而是刘福春委托的人所签,对此,刘福春亦予以否认,墨果公司也无法举证刘福春委托的是谁、如何签订的合同。另,根据墨果公司陈述,刘福春自2016年1月11日起断水断电致系争房屋无法居住,且2016年4月又将系争房屋租赁给他人,但墨果公司却一直支付租金至2016年7月,墨果公司之行为明显与常理不符。故对于墨果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刘福春返还租金、保证金及赔偿损失等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无法支持。判决:驳回墨果公司全部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查明,落款时间2015年1月12日,落款人为墨果公司(乙方)及“刘福春”字样(甲方)的《上海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乙方出租代理权限包括代甲方出租系争房屋并办理与承租人之间的洽商、联络事宜;代甲方签署与房屋租赁有关的任何协议、合同等文件;代甲方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押金、定金等相关费用;委托代理期限自2015年1月20日至2019年1月19日;在出租委托代理期限内,甲方委托乙方出租的保底租金第一期租期2015年1月20日到2017年1月19日为每月5,800元;乙方先行向甲方支付保底租金,待乙方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保底租金由乙方直接收取,高于保底租金部分作为委托代租的管理费归墨果公司所有等等。双方对该合同上“刘福春”签名非刘福春本人所签均无异议。二审中,墨果公司提供其员工戴杰将《上海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的图片发送给刘福春女儿高艳红的微信截图,认为刘福春知晓该委托代理合同的存在。刘福春对此不予认可,表示其一直认为是与戴杰个人建立了租赁关系,即便租金是由墨果公司支付,也是认为公司为其员工戴杰向其支付。刘福春从未与墨果公司签订过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也从未授权他人就系争房屋签订合同。本院认为,墨果公司的主张是解除涉案《上海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并由该合同的相对方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上海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上“刘福春”的签名非刘福春本人所签,墨果公司也不能举证刘福春委托他人签订。因此,涉案《上海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不能认定为刘福春的意思表示,墨果公司针对刘福春的解约主张显然不能成立。刘福春账户虽陆续收到系争房屋的租金等款项,在刘福春对收款行为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不能就此认定墨果公司与刘福春之间存在合同关系。鉴于墨果公司对其主张双方就系争房屋出租存在委托关系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1.12元,由上海墨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珍审 判 员  成 皿代理审判员  马忆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琪隽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