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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3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马海军、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海军,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3执239号申请人马海军,男,1970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光明路北段290号。负责人:段兴瑞。本院在执行马海军申请执行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我院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市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在安阳市新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的保证金3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任 蓉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腾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