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武绍信与蒋成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绍信,蒋成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3民初845号原告:武绍信,男,195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退休公务员,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凯,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成明,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原告武绍信与被告蒋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蒋成明现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吴继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亚妮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