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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8执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许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许某,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8执保60号申请人:李某某,女,195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被申请人:许某,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被申请人:贾某,女,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申请人李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628民初3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许某、贾某名下价值17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许某、贾某名下价值17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松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子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