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民初56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PPG工业涂料(苏州)有限公司与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PPG工业涂料(苏州)有限公司,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5657号之二原告:PPG工业涂料(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向阳路66号。法定代表人:WUXIAODONG,该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嘉露,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华明,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太阳谷大道。法定代表人:黄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岩,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菊,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PPG工业涂料(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PPG工业涂料(苏州)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以被告已支付货款本金1100000元为由,申请将诉讼请求中的货款本金2086069.24元变更为货款本金986069.24元,并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PPG工业涂料(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46元,减半收取697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73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758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刘晓夏代理审判员 刘志华人民陪审员 朱维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