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民终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单智峰与被上诉人袁海军、原审被告攸县小哈佛幼稚园、陈丽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单智峰,袁海军,攸县小哈佛幼稚园,陈丽娇,龙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终3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单智峰,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宇,湖南添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海军,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原审被告:攸县小哈佛幼稚园,住所地:攸县联星街道办事处高岭社区居委会。法定代表人:龙冬梅。原审被告:陈丽娇,女,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原审被告:龙冬梅,女,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上诉人袁海军因与被上诉人袁海军、原审被告陈丽娇、龙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2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单智峰于2017年4月14日以陈丽娇尚在服刑期间无法调取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单智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单智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586元,减半收取3293元,由单智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焦平审 判 员 曹 阳代理审判员 曾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菁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