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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蔡彬与杨敏、刘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彬,杨敏,刘明芳,陈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478号原告:蔡彬,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杨敏,男,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刘明芳,女,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陈军,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蔡彬诉被告杨敏、刘明芳、陈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90000元并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杨敏向我借款90000元,被告刘明芳、陈军为其担保,到期后三被告拒绝偿还,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杨敏、刘明芳的地址,查无此人。原告提供陈军的地址,地址名称有误。本案属于无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蔡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退还原告蔡彬。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东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滕 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