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民终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慈溪市惠卡电子有限公司、金华惠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慈溪市惠卡电子有限公司,金华惠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8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市惠卡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长河镇宁丰村。法定代表人:鲍东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惠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积道街***号(金华市新龙包装材料厂厂区2幢厂房1层内西边)。法定代表人:何福基,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慈溪市惠卡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华惠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6)浙0282民初6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慈溪市惠卡电子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慈溪市惠卡电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6)浙0282民初667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岚代理审判员 朱静代理审判员 施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