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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宋艳与刘文正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艳,刘文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财保23号申请人宋艳,女,汉族,1990年1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被申请人刘文正,男,汉族,1966年1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担保人廖东乐,男,汉族,1972年2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金石镇双湖村上烟塘村民组53号,身份证号码:430322197202097151。申请人宋艳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文正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廖东乐以其名下湘A×××××的思威牌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宋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文正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廖东乐以其名下湘A×××××的思威牌轿车的交易过户手续。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罗海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