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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执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本松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陈平、艾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市栖霞区本松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陈平,艾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1574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本松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幕府东路236号望燕名居04幢03室。经营者张宝平。被执行人陈平,男,汉族,1985年3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艾强,男,汉族,1990年6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本松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陈平、艾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2015)栖商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陈平、艾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本松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购锤余款3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111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材料及传票,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至院说明情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多次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查无房产、国土、车辆信息,仅有极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现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经查,现无法确定两被执行人本区暂住地址,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查找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及下落。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经谈话告知执行进展,申请执行人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记录、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5)栖商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长 韩 栋执行员 林志栋执行员 朱 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