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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凤翔县吃留香食品有限公司、姚卫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吃留香食品有限公司,姚卫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2财保21号申请人: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凤翔县城关镇东湖路82号。法定代表人:王波峰,任董事长。被申请人:凤翔县吃留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凤翔县城关镇西古城村。法定代表人:姚卫芳,任总经理。被申请人:姚卫芳,女。申请人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凤翔县吃留香食品有限公司的账户资金、厂房、设备、办公设施、存货及对被申请人姚卫芳个人账户资金、房产(价值约320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凤翔县吃留香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凤翔县吃留香食品有限公司的厂房、设备、办公设施、存货,查封期限一年;三、冻结被申请人姚卫芳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四、查封被申请人姚卫芳名下的房产,查封期限一年;以上查封、冻结金额以320000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何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成云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