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民初42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陈诚强与林而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诚强,林而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4251号之一原告:陈诚强,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昆凯,福建三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林而俊,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原告陈诚强与被告林而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陈诚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诚强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诚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1360元,减半收取5680元,由陈诚强负担。审判员 陈情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欢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