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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民初42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陈诚强与林而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诚强,林而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4251号之一原告:陈诚强,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昆凯,福建三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林而俊,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原告陈诚强与被告林而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陈诚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诚强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诚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1360元,减半收取5680元,由陈诚强负担。审判员  陈情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欢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