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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1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庞俊杰与广宗县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俊杰,广宗县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1民初184号原告庞俊杰,男,195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涛,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宗县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延岭经理。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1734383071H。原告庞俊杰诉被告广宗县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审理。原告庞俊杰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广宗县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庞俊杰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庞俊杰承担。审判员  张秋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卫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