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3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安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伍先容、周碧荣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伍先荣,周碧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3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法定代表人熊栋才,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伍先荣,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被执行人周碧容,女,199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安化县征决字[2014]第X546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7年3月14日申请执行,请求对被执行人伍先荣、周碧容征收抚养费1716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2017年3月14日依法扣划1716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923行审221号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黄卫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 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