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郝耀华与马彩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耀华,马彩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1586号原告:郝耀华,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马彩燕,女,1978年0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郝耀华诉被告马彩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耀华、被告马彩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郝耀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返还欠款2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本人通过被告购买碧翠豪苑的车位,事前被告未告知该车位经过了多方转手,本人担心可能存在着债权债务纠纷,同时在交易过程中也从未见过业主本人,本人决定放弃购买。被告得知后拒绝归还之前收取的2000元诚意金。该车位多次抵押转手,最后抵押给了小额贷款公司。被告辩称,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真实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法院依法不应支持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是居间合作关系,收据中的诚意金实为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的居间报酬。二、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或者被答辩人所称的欠款纠纷,且本案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明显不适格,法院依法不应支持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答辩人是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合你满意房地产中介服务部的一名业务员,被答辩人为了能购买碧翠豪苑89号车位的目的,便委托答辩人所在的房产中介提供居间服务,被答辩人与中介达成口头居间协议,约定报酬为3000元。房产中介已经促成双方达了交易的意思表示,且约好于2017年1月11日进行涉案车位所有权过户手续。而被答辩人却以车位经过多次抵押为由放弃购买车位,但事实上该车位在本次交易时完全达到了可以交易的条件,并不存在抵押、查封或存在其他债务纠纷,所以被答辩人放弃购买是违约行为。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8日,郝耀华为购买大良红岗路碧翠豪苑逸景轩89号车位,向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合你满意房地产中介服务部(以下简称中介服务部)支付诚意金2000元,收款的经手人为马彩燕。当时约定报酬为3000元。郝耀华在约定过户当天,称有事离开,之后的第二天(或第三天)购买的了其他车位。马彩燕为中介服务部(个体户,经营者为黄四妹)的工作人员,收取上述诚意金是其工作内容。诉讼中,本院向郝耀华释明:是否需要起诉中介服务部?郝耀华表示坚持起诉马彩燕。本院认为,本案为居间合同纠纷。原告所主张的款项是其交与居间方的,与居间方成立居间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为居间合同纠纷,而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对被告提出主张,被告认为其与原告之间并无法律关系,是其工作的中介服务部与原告之间存在法律关系。经对本案证据进行审查,并结合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陈述,本院认为被告只是款项的经手人,并非收款人,与原告存在居间合同关系的,并非被告。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郝耀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郝耀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子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秋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