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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剑剑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剑剑,朱益民,王旭光,东阳市澳特拉链有限公司,王建良,张敏娟,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卢竞翔,孙帅,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1604号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培新。被执行人陈剑剑。被执行人朱益民。被执行人王旭光。被执行人东阳市澳特拉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益民。被执行人王建良。被执行人张敏娟。被执行人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良。被执行人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良。被执行人卢竞翔。被执行人孙帅。被执行人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艺海北路175号四楼现住东阳市东永路101-1号,组织机构代码:780498734。法定代表人卢竞翔。原告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剑剑、朱益民、王旭光、东阳市澳特拉链有限公司、王建良、张敏娟、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卢竞翔、孙帅、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111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83执160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永平审 判 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葛心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